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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表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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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代表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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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2009年末,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到房产局办理了存案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物业法规的划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发现房屋建
    关键词: 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业主

          2009年末,某小区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到房产局办理了存案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物业法规的划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发现房屋建设单位聘用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不履行物业服务职能,即存在对房屋漏水不入行维修,小区环境卫生差,安保无力等行为。

         故此,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以总面积总人数均过半数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但前期物业服务单位以业主委员会成立违法,其无权解除建设单位与服务服务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物业服务单位又与社区签订了物业治理委托合同,因此,拒尽交付房屋,档案等财务,并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单位的职责。

         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将该物业服务单位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为,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且过半数业主又有几户出庭作证,表示不同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因此,同意解除合同人数未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符合解除合同前提,并判决驳归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哀求。

         业主委员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原判决存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 1,前期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的《物业治理委托合同》,该合同是否得到了小区业主的同意,是否形成事什物业服务关系,物业服务的期限,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

         2,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哀求是终止与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关系,是依据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及公告,该决议是否符正当律程序,是否正当有效,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

         3,《物业治理委托合同》已经到期,物业服务单位是否应当移交物业用房,移交物业服务的相关资料档案,在重审中应当予以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发还重审。

         本案重审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返还相应的房屋,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