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13381667
    溧水律师

    非工作时间劝职工打架不属于工伤溧水律师法律动态

    当前位置 : 首页 > 法律动态

    非工作时间劝职工打架不属于工伤溧水律师法律动态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溧水律师

           魏某是某公司班长,2008年3月13日应上夜班,但其请假休息,与白班职工李某等5人往饮酒。

        21时左右,几人先后归到宿舍。

        因琐事,李某与同宿舍职工吴某发生争执,被同事劝开后,吴某仍不服气,又到宿舍外寻找凶器,意图对李某入行报复。

        魏某赶到,对吴某入行挽劝,被其失手打成重伤。

          魏某立即对吴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追加所在公司为第3人。

        法院zj裁决魏某劝阻行为不属于履行单位职务范畴,由吴某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3月,魏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分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接到“不予认定工伤”得《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对此,魏某于2009年8月对劳动行政部分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案焦点:魏某劝架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范畴?  分析如下:首先,本案中魏某受伤地点是公司宿舍,不属于工作场所;其次,吴某实施伤害得行为和魏某当时得劝阻行为起由于职工口角琐事,均不属为公司执行公务得职务行为;第3,魏某受伤时间是在请假休息期间,而非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魏某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均不具“因工负伤”属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划定得情形,故1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劳动行政部分作出得《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审法院也作出了驳归上诉,维持1审讯决得终审讯决。

         推荐阅读: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