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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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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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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3月
    关键词: 经营权,流转,承包,治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促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轨制和不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同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治理)部分依照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治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回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划定答应从事农业出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平等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详细前提,由流转双方同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回心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存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进而进步土地出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归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详细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商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划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进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门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股发铺农业合作出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进股土地应当退归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正当律和国家政策划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统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各存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办署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统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举措措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治理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存案,并讲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讲演,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应当及时向达成流回心向的承包方提供同一文本格局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正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入行回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治理)主管部分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治理办法》的划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治理)主管部分存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划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商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治理)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治理部分应当依法开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治理工作,准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哀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进股,典质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不乱的非农职业或者有不乱的收进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门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出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门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门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按期限转给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出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划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包方按转包时商定的前提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利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统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入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铺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出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进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出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门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按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出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划定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方按出租时商定的前提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