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买卖是什么
文章导读:婚姻买卖是什么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广义的买卖婚姻还
关键词: 婚姻,买卖
婚姻买卖是什么 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内)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也指由这种行为造成的婚姻。
广义的买卖婚姻还包括以聘金,聘礼,嫁奁等其他形式索取财物的婚姻。
历史上以女方索取财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嫁资作为成婚前提的。
狭义仅指以妇女作为婚姻交易之标的。
这种婚姻产生在原始社会入进奴隶社会之际。
男子为购买妇女作妻,必需付出一定数目的牲口,金钱或其他等价物。
古代法律有关于买卖婚姻的划定。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划定未婚夫须向岳父交纳未婚妻的买身费和聘礼。
罗马市民法(见罗马法)划定买卖婚姻是成立有夫权的婚姻的三种方式之一,即男子须在五名证人及一名计量者眼前,成立要式契约(见合同)以买受女子。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买卖婚姻以聘娶婚为主要形式,并与包办婚姻相结合。
《礼记·曲礼》记载: “非受币不交不亲”。
“六礼(见封建婚姻轨制)中的“纳征”,就是交纳聘财。
历代封建法律还划定,成立婚书和收受聘财是定亲的要件;悔约者,特别是将女改许他人者,须退归聘金,并受法律制裁。
这种买卖婚姻一直沿袭至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 3条)。
后者是指男女双方的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却借机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代价。
这是违背法律划定的,也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但它与买卖婚姻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买卖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法不准办理;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中国刑法划定,还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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