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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溧水律师

    刑事公诉案件的终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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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公诉案件的终审流程

    * 来源 : * 作者 : 溧水律师

    刑事公诉案件的终审流程

    1、我国实行的是“2审终审制”,终审流程也就是第2审程序。第2审程序是第2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1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第2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5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2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公诉案件能和解

    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1、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托其近亲属、律师或单位领导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4、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除外)主持下达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而达成的和解。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