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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孩不会成为猥亵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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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孩不会成为猥亵的受害者

    * 来源 : * 作者 : 溧水律师

    有些家长认为男孩不会成为猥亵的受害者,自己家旁边住的是“熟人”,便对孩子的反映、变化未加重视,疏于防范,以至于“熟人”多次在房间内、鸡笼处,对年仅8、9岁的孩子进行猥亵,给孩子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近日,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1审审结1起猥亵儿童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房东爷爷的“亲热”8岁的小明(化名)跟随妈妈居住在县城某处的出租房里,这里住了很多人,楼上楼下邻居经常碰面、打招呼,都非常熟悉,而王某既是邻居又是房东,平时相处较好。  

    2021年的1天,房东王某以玩手机作为诱骗,将小明带到其房间里,以抚摸、嘴舔生殖器等方式,第1次对小明进行猥亵。小明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小明妈妈误听成房东王某掐他,便没有放在心上。过了1个多月,房东王某采取相同的手段,第2次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又过了1个多月,房东王某以带小明出去玩、看其养的鸡作为诱骗,在鸡笼处,第3次对小明实施了猥亵行为。  

    感觉到害怕的小明再1次向妈妈反映,小明的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房东王某到案后对于猥亵行为供认不讳。  

    依法严惩 绝不姑息  

    1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为追求性刺激,采取用手抚摸、用嘴舔等方式多次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多次对不满十2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惩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25条之规定,1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被告人王某不服1审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1起“熟人”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性侵害。平舆县人民法院这两年办理的性侵害案件呈现出1个不同于往年的突出特点,是“熟人”作案比例徒然升高。侵害者往往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并取得信任,导致很多家长没能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发现和报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熟人”身份,在家长疏于防范的情况下,以欺骗、引诱的方式,多次对不满十2周岁的男童实施猥亵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惩治。  

    有些家长存在男童不会被性侵害的认识误区,对男童的性保护意识不够重视。其实现实生活中,男童被猥亵的案件也很多,给男童造成了严重心理创伤。性侵害男童和性侵害女童1样,都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性自由等人身权,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进1步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预防性侵害相关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日常生活中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筑牢预防性侵害的安全“护栏”,全面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3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1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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