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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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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

    * 来源 : * 作者 : 溧水律师

    1.羁束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内容,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实施而作出行政行为。

    例:税收的征收管理就是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因为国家关于税率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税务管理机关没有裁量的权力

    2.裁量性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法律仅仅规定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行政行为。该裁量权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是种类的,也可以是数量的。

    例:在治安处罚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依法选择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数量上的裁量,如法律规定罚款的限度是100-500元,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处以多少罚款。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性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性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合理性问题。

    (四)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1.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2.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特定意义的符号、口头语言和实际动作。

    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者具有特定意义符号才可以生效的行政行为。

    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A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以实施行政许可,对B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书面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以实施行政处罚。

    2.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者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例: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行使紧急权力的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这四类行为,此类行为我们在后面分专章介绍,下面就其他几种常考易混淆的行政行为解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