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沿袭明制法律形式以律、例、会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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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沿袭明制法律形式以律、例、会典为主,其中例的发展尤为丰富。
律
清人关前即有“盛京定例”之说,但内容比较简略,刑罚以大辟、鞭笞为主。清军人关初期,清朝廷仍强调沿用人关前的旧法,顺治元年(1644)六月清廷传谕:“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本朝鞭责旧制,不许用杖。”但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使清统治者很快调整了政策。先是承认明律的效力,“自后问刑衙门准依明律”,同时又将明律译为满文①。
顺治四年(1647)在大明律基础上稍加删削,制定成了《大清律集解附例》,并颁行全国,即为清朝第一部律典。《大清律集解附例》有律457条(删掉了明律有关钞法的3条律文)律条之中则以小字夹注方式附加当时通行的注释,即集解,律条之后又附条例321条。由于制定匆忙《大清律集解附例》几乎全部照搬明律,甚至仍有“依《大诰》减等”的条文,受到时人的讥评。为了弥补不足,清朝统治者又编订了《简行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法规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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