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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文帝十三年齐国看守太仓的官员淳于意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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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文帝十三年齐国看守太仓的官员淳于意犯了罪

    * 来源 : * 作者 : 溧水律师
    关键词: 溧水律师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齐国看守太仓的官员淳于意犯了罪,应当受刑,奉皇帝诏令而将他逮捕送到长安进行审判。淳于意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当被逮捕准备上路的时候,他骂道:“只怪我只生女儿不生儿子,遇到急难的事没有用处。”他的15岁的小女儿淳于缇萦听后,很是悲哀,于是就跟随父亲到了长安。

    淳于缇萦向汉文帝写了申诉书,其中说:“小女子的父亲是个小官,在齐国为官时,人们都称赞他办事廉洁公正。现在偶然触犯了法律要被处刑。我所忧伤的是被处死的人不能再生,受过肉刑的人不能再恢复原状,就是以后想要改过自新,也失去了改过的途径。小女子情愿没入官府为奴婢,来赎换父亲要受的肉刑,使父亲可以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

    汉文帝看了她的申诉很感动,为此就下诏说:“我听说在古代圣王虞舜的时代,在罪犯衣帽上画某种图像,或给罪犯穿上与常人不同式样和颜色的衣服,就表示处以某种刑罚,而百姓没有犯罪的,这是何等崇高的政治清明境界啊。现在法律有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然而犯罪却并不因此而减少,这罪过的责任在哪里?难道不是因为我的恩德浅薄,而且教化不明吗?我自己觉得非常惭愧。正是教化不明而使无知的百姓陷于法网。《诗经·大雅·洞<jiǒng>酌》中说:'和乐而平易近人的君子,百姓把他当成父母。当今百姓有过错,还没有对他进行教化就滥施刑罚;即使罪犯以后想改行为善,却没有重新做人的机会,我非常怜悯他们。刑罚重到截断人肢体、深刻人肌肤,终身不能消除的地步,这是多么的惨痛而不道德啊!这难道是'为民父母’的意思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律条来代替它;下令规定以罪行轻重判刑,在服刑期内不逃亡的,期满后释放为平民。把这些意思具体拟订为法令。”

    于是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拟订了法令条文,上奏说:“肉刑是用来禁止奸人的,已经由来很久了。陛下下达圣明的诏书,怜悯百姓万一犯了罪一受刑罚就终身受苦,打算改行为善也失去了途径,这是出于陛下的盛德,是臣等所不及。臣等谨慎讨论后请定律:……(即上述刑罚改革内容)。臣等昧死请求皇帝批准。”皇帝即下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