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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第1天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溧水律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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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第1天死亡也应认定为工伤溧水律师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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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班仅1天,洗涮工就死在了岗位上,是工伤仍是非工伤?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各执1词。

        日前,浙江丽水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依法维持了被告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得工伤认定。

          今年3月10日,莲都区太平乡黄某经中介公司先容到丽水1饭店做洗涮工人,双方讲好月薪450元。

        可谁也没想到,越日下战书,黄某因地滑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丽水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定,黄某属因工负伤。

        但饭店以为黄某不是因工负伤,由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仅仅是简朴得劳务关系。

        于是,该饭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以为,用工单位工作内容为洗涮碗盘,黄某接受了该前提并且通过中介职员得到YZ得确认。

        同时洗涮碗盘得工作属于原告经营范围内得日常性工作,并非1次性工作。

        黄某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原告得治理和支配。

        所以,固然其仅仅工作1天即意外死亡,但是当事人得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晰得,因此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得工伤认定是正确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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