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菜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产人: 签署所在:
收购人: 签署时间:
为更好地保障出产人、收购人正当权益,本着公平、公道、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两边商议,订立本榨菜栽培产销合同。
第一条 出产人卖力榨菜品种为: 的栽培出产,不得栽培其他品种的榨菜。收购人有偿为出产人提供优良榨菜品种种子“永安小叶”、“培杂二号”,卖力榨菜栽培技能引导、培训和收购。
第二条 出产人现实栽培榨菜面积为 亩,应按农业部分栽培技能规范要求,科学地举行育苗、移栽、施肥等专项技能组织出产,包管定期、足额地向收购人交售切合质量尺度和等级的鲜榨菜 元/吨。在完成约定的贩卖量前,不得向他人出售。
第三条 出产人交售鲜榨菜质量尺度为:菜体鲜嫩,无黄、黑、空心,每个分量在 两以上;应菜匙、削尽黑斑、烂点、修尽老皮,无箭杆。不切合质量尺度,收购人可拒收。
第四条 出产人卖力将切合质量等级尺度的鲜榨菜送到收购人指定的所在:
收购人根据以下第 种代价情势收购:
1、全部用度包干价: 元/吨(若有调解,按两边另行商议的代价举行结算);
2、最低掩护价: 元/公斤(收购时,若市场代价上涨,收购价商议提高,行情下跌,收购价稳定)。
第五条 收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凌驾收购时间,即遏制收购。
第六条 收购款结算时间:交售鲜菜后 天一次结算。
第七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签署合同时,出产人须向收购人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 )包管金,作为出产人在合同期足额交售鲜菜的包管。包管金从收购人付出出产人菜款中分批次扣除,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
第八条 出产人在交售鲜榨菜历程中所产生的统统用度自理,但收购人有义务在法令、法例和政策许可规模内协调有关过盘费事宜。
第九条 因收购人技能引导失误或引起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给出产人造成丧失的,收购人该当卖力补偿。
第十条 出产人因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能要求和尺度出产及因为天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丧失,由出产者负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排除前提: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历程中产生的争议,由两边当事人商议解决;也可由本地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调整;商议或调整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告状。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 生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产人
出产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署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收购人
收购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署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