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清算组前提及要求及清算组职权
成立清算组前提及要求及清算组职权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入行清算。
根据《公司法》的划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入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入行清算的; (2)固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峻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入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职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职员。
二,清算组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划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了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介入民事诉讼流动。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入行一系列民事流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民事诉讼流动。
根据《公司法》的划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纳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