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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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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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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合同法,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租赁方式,它一般泛起在租赁大型机械时。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会针对融资租赁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作出商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对该合同作了相关的划定。

         下面我们就来望一下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规有哪些?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应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房钱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目,规格,技术机能,检修方法,租赁期限,房钱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回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商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商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房钱,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门或者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公道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商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靠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干与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据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据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据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商定支付房钱。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公道期限内仍不支付房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房钱;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归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回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门房钱,但无力支付剩余房钱,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归租赁物的,收归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房钱以及其他用度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门返还。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商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回属。

         对租赁物的回属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划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回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需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租赁期限较长,标的物数额较高,各国的法律均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必需具备一定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就明文划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条件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

         反之亦如斯。

         无论是出租人仍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需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指,对于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律,法规有特殊划定。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如《金融租赁公司治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治理暂行办法》划定,从事融资赁合同的出租人为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是天然人。

         同时,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需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否则不得入行融资租赁业务。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房钱具有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房钱性质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不同。

         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资归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缴纳的房钱之和,出租人的租赁本钱不可能在一个承租人那全部了债,因此,房钱在性质上具有非全额了债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房钱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完全了债性的房钱,出租人通过在这次融资租赁交易中以收取房钱的方式收归自己的本金,并赚取利润。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融资租赁相对来说更类似于中长期贷款。

         这是由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和交易方式所决定的。

         一般说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房钱构成包括以下四项要素: 设备购置本钱,融资本钱,手续费及利润。

         此外,假如承租人为设备投保,险费应计人房钱。

         我国《合同法》第243条划定: "融资租赁合同的房钱,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门或全部本钱以及出租人的公道利润确定。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有权利在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的条件下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就无须继续支付房钱。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含有承租人不得半途解约的商定。

         也就是说,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是如斯。

         同时,在融资租赁合同成立之时,承租人应支付的房钱总额就已经确定,不管承租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都应该无前提地支付给出租人既定的房钱。

         这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尽大部门来自于第三人,如银行金融机构等的贷款,必需从承租人交付的房钱偿还第三人的贷款本息,而不能因承租人受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毁损不交付房钱币拒付贷款本息。

         此外,租赁标的物是根据承租人特定需要而专门购买的,去去不具有通用性,假如承租人半途解约,出租人将难以处理收归的租赁标的物。

         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去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商定承租人不得半途解约的条款。

         当然,假如由于租人的过失致使标的物价款迟延交付或标的物的瑕疵交付并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仍是可以依据合同法的划定解除合同的。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规对于保护融资租赁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合同并不是简朴的租赁合同,它涉及到买卖,借贷,租赁等等,人们在签订该合同时一定要谨严对待合同中的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一般都为价值较高的大型机械,一旦有任何差错,将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