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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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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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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一,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哀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
    关键词: 民法,有哪些,抗辩权一,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哀求权在所不问。

         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哀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哀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尽其哀求的权利。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

         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以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尽哀求权人行使哀求权的对抗权。

         二,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哀求权,使当事人的拒尽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划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确当事人,有切当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部门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贸易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

         当事人依照上述划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公道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前提和限制的。

         如无切当证扰证实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哀求权,使当事人的拒尽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抗辩权的特征1,其行使以哀求权的行使为条件,没有哀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划定而产生,商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抛却;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划定,要么推定为公道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由于抗辩权是依附于哀求权而发生的,假如对方哀求权正当成立,则抗辩权也就正当成立,假如对方的哀求权分歧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以上就是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些这个题目的详细谜底。

         由上可见,民法中的抗辩权不是单一的,分为良多种,较为常见的就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

         但是,无论是哪种抗辩权,都是需要按照法律划定,依法行使。

         抗辩权行使过程也是需要受到法律和行使权人共同监视的,任何超出法律划定的行使行为都是无效的。